【反保险欺诈专题】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好老板”,一审获刑11年!

更新时间:2021-06-03

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好老板”,一审获刑11年!

 

2016年底,刘某某为企业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2017年这位“好老板”却被爆出伪造工伤事故骗取保险金,检察机关以“保险欺诈罪”对其提起公诉。2020年11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涉嫌保险欺诈案进行一审审判。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为其员工投保 “团体意外伤害险”,并在保险期间频繁更换、增加被保险人或者将非公司员工增加为被保险人。

为缓解资金压力,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间伙同郭某等12人多次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以提供虚假病历材料和事故证明的方式骗得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后通过直接向新华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161万元,未遂金额178万元。

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近年来,随着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保险欺诈风险逐步显现,相关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高质量发展,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为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银保监会与公安部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制度机制,连续两年联合开展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全国保险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欺诈线索28005条,公安机关立案千余起,涉案金额近6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近2000人,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净化了金融市场环境。

 

 

反保险欺诈大讲堂

 

NO.1  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NO.2  常见的保险欺诈行为

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三类。

l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l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l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NO.3  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

保险欺诈将承担刑事或者行政责任。

触犯《刑法》第198条,将会受到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刑罚。

触犯《保险法》第174条,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NO.4  如何举报保险欺诈线索

举报电话:95567

举报邮箱:dczd@newchinalife.com

材料邮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调查与反欺诈管理处,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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